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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职业高级中学实习生管理办法

2017年06月05日 17:21:26 访问量:461 作者:万云飞

 

河口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实习是培养学生适应社会、锻炼学生综合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学生通过基层岗位工作的实践,加深对所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实际应用操作能力,掌握专业技能,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竞争意识、创业意识,转变就业观念,为顺利踏上就业之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河口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我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学生(包括越南籍学生),都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活动。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习分为二个层次:1、一、二年级学生参加每年中越边交会的实习(每年11月份边交会一周的时间,限在中方举办)。2、高三年级参加顶岗实习(从第三学年的9月份初开始至次年的8月底份结束)。

    第三条 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由学校统一组织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

第四条 我校学生在第三学年未参加顶岗实习的,或没有实习单位鉴定书的不予毕业。

第五条 我校学生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负责管理各类学生(中国籍学生和越南籍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七条 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与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八条 实习期间,学校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特殊情况除外,学生可以自己选择实习单位,但需经学校同意)。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十条 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由实习单位解决住宿问题,学生不得自行在外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和实习单位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鉴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实习生产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及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和用人单位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中,因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口县职业高级中学

                                                      二O一七年五月


编辑:万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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