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
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
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
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
工作原则。
二、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华文
副组长:吴彦宏
成 员:杨建和 何湖文 韩建英 李万荣 各班班主任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一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堂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食堂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主管食堂人员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
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行政、各班班主任为
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
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
的职能。
第三条 学校安办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学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
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8、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9、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人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
河口县职业高级中学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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